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1民初231号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1258号7楼7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G。
法定代表人:叶永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好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明光市守颜便利店,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二中路29号。
经营者:吴国军。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明光市守颜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