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26246号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红星路1号。
法定代表人:周法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祚磊,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孙军,董事长。
被告:江苏增力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海南路122号1幢1号。
法定代表人:郝明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使用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总经理、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江苏增力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表示起诉后经调解,双方已经和解,再无纠纷,并在本案中明确表示不同意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