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台州市路桥培康宝奶粉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10民初332号
案件名称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台州市路桥培康宝奶粉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台州市路桥培康宝奶粉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民初332号 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古城路65号。

法定代表人:徐宏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海珠、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路桥培康宝奶粉店,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路院路26号。

经营者:吴文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台州市路桥培康宝奶粉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