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民初266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29HEL43。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雷明,北京德和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雪瑞,北京德和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县长沟镇张小波家具家电汽贸城,经营地安徽省泗县长沟镇南北街南段。
经营者:张小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邦辉,泗县长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泗县长沟镇张小波家具家电汽贸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
本院认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