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890号原告:夏贤信,男,汉族,1984年8月26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云,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茜,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强,男,汉族,1988年5月17日出生。
原告夏贤信与被告李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
原告夏贤信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夏贤信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贤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贤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