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2民初8419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富伦,广东硕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超惠日用品便利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信用代码为92441900MA52J466X8。
经营者:林伟然,男,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东县*************,公民身份号码为************。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超惠日用品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