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2知民初104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8号。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松,男,198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