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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世安瑜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8知民初73号之二
案件名称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世安瑜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榆林世安瑜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8知民初73号之二申请人: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李秋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丽,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榆林世安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经营者:王耀超。

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世安瑜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作出(2020)陕08知民初73号裁定,冻结榆林世安瑜商贸有限公司存款33000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0年9月9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已裁定准许撤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六十六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榆林世安瑜商贸有限公司存款33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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