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782民初11142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668号之二519房。
法定代表人:王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洁怡,公司员工。
被告:王同铨,男,195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浙江义乌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银海路399号义乌购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乐,浙江嘉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赞赞,浙江嘉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同铨、浙江义乌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