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内01民初588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夫珍,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方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南二环路西段路南闽兴建材市场595号。
法定代表人:杨旭东,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方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