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1325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丽之妮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中国鞋都一期33号地块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贤德。
被告:福清市玉屏雅嗨鞋店,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玉屏街道后埔街51号教师进修学校宿舍楼底层南端店面。
经营者:俞裕凤。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丽之妮鞋业有限公司、福清市玉屏雅嗨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