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10民初3416号 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经济技术开发区10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沈金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美根,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郁伶,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雄英,女,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嘉禾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曾雄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
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