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801号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荷坳社区长江埔二路8号A栋301。
法定代表人:梁美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鹏,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莆田市飞靖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镇海北街365号秀水华庭B区6号楼1单元602室。
法定代表人:陈珍妹。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莆田市飞靖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