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782民初9383号原告: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RobertBoschGmbH),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斯图特市维尔纳街1号。
法定代表人:PeterMoldner,JoachimBee,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辉,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小飞,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辰狮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西城路192号B10幢14号。
法定代表人:傅丁姣,执行董事。
被告:傅丁姣,女,199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RobertBoschGmbH)与被告义乌市辰狮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
后依原告申请,本院追加傅丁姣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原告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RobertBoschGmbH)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RobertBoschGmbH)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00元,由原告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RobertBoschGmbH)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