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初1343号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春街52号7号楼1单元17层238号。
法定代表人:杜克力。
被告:常宁市尚喜互联网有限责任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烟州镇大泉村。
法定代表人:郭顺秀。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宁市尚喜互联网有限责任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受理。
2020年9月18日,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蔡 晓人民陪审员 言京华人民陪审员 陈 芳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谢威源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