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402民初4617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3777号9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2328617X0。
负责人:江建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斌,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铭,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津县鲁海加油站,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苏留庄镇苏留庄村(315省道275公里660米处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7MA3C01188C。
法定代表人:刘庆雄,经理。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被告夏津县鲁海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