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1民初19082号原告:觅宝电子有限公司(MINELABELECTRONICSPTYLIMITED),住所地澳大利亚联邦南澳大利亚州5095莫森湖第二大道科技园(英文地址:TECHNOLOGYPARK,2SECONDAVE,M*****LAKES,SA5095,AUSTRALIA)。
董事:彼得·大卫·查尔斯沃思。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云天,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骏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30J。
法定代表人:彭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婉贞,广东旗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觅宝电子有限公司(MINELABELECTRONICSPTYLIMITED)诉被告东莞市骏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于2020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觅宝电子有限公司(MINELABELECTRONICSPTYLIMITED)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觅宝电子有限公司(MINELABELECTRONICSPTYLIMITED)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觅宝电子有限公司(MINELABELECTRONICSPTYLIMITED)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