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觅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骏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971民初19082号
案件名称觅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骏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觅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骏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1民初19082号原告:觅宝电子有限公司(MINELABELECTRONICSPTYLIMITED),住所地澳大利亚联邦南澳大利亚州5095莫森湖第二大道科技园(英文地址:TECHNOLOGYPARK,2SECONDAVE,M*****LAKES,SA5095,AUSTRALIA)。

董事:彼得·大卫·查尔斯沃思。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云天,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骏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30J。

法定代表人:彭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婉贞,广东旗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觅宝电子有限公司(MINELABELECTRONICSPTYLIMITED)诉被告东莞市骏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于2020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觅宝电子有限公司(MINELABELECTRONICSPTYLIMITED)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觅宝电子有限公司(MINELABELECTRONICSPTYLIMITED)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觅宝电子有限公司(MINELABELECTRONICSPTYLIMITED)承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