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933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然,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斌,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漯河友爱分公司。
负责人:赵利源。
被告: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任生。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漯河友爱分公司、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
2020年9月21日,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