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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瑞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1民初928号
案件名称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瑞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瑞珍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928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聪,上海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邕睿,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瑞珍,女,198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伫靖,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系陈瑞珍之丈夫。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瑞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50元,减半收取计725元,由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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