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435号 原告:斯琴巴雅尔,男,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其图,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台县跃途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坦头镇前洋村5组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3234506711。
法定代表人:裴扬滨,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斯琴巴雅尔与被告天台县跃途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斯琴巴雅尔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给付内容为由,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斯琴巴雅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斯琴巴雅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