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04民初164号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创业路287号2幢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01。
法定代表人:黄守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轶,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智云,女,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晴晴,安徽恒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智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立邦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立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