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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唐锦博士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肇庆蓝带啤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2民终6327号
案件名称山东高唐锦博士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肇庆蓝带啤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高唐锦博士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肇庆蓝带啤酒有限公司;西岗区喜来乐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民终63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高唐锦博士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汇鑫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宝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又领,聊城东昌夕阳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肇庆蓝带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八路。

法定代表人:倪庆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西岗区喜来乐超市,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北海街10-3-4号。

经营者:陈景伟,男,1978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上诉人山东高唐锦博士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肇庆蓝带啤酒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西岗区喜来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9)辽0203民初1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高唐锦博士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称与被上诉人自行和解并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高唐锦博士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高唐锦博士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山东高唐锦博士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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