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3民初17号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太和岗路20号401房。
法定代表人:蔡晓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烨,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涟源市世纪文体文具店,住所地:湖南省涟源市蓝田办事处人民路水务局门面(A)。
经营者:毛清建。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涟源市世纪文体文具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云霞 人民陪审员 苑明华 人民陪审员 刘罗群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 赛 书 记 员 刘 娟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