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4民初3927号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城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Y9L。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镐荣,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娅玲,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康梅便利店,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凤凰北路32号5号楼Y11座88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D。
经营者:毕肖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芳,广东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庾敏华,广东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康梅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康梅便利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支付了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康梅便利店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康梅便利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