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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安县梦帝雅家居店、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民终696号
案件名称德安县梦帝雅家居店、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德安县梦帝雅家居店;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赣民终6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安县梦帝雅家居店,经营场所:江西省德安县富阳春天小区东16-18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426MA38BWH997。

经营者:杨声文,男,汉族,住址:江西省丰城市,居住地:江西省德安县富阳春天小区东1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绍荣,江西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西南航空港街道办事处九龙湖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7130437803。

法定代表人:邬泽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玲,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德安县梦帝雅家居店(以下简称梦帝雅家居店)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家俱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4知民初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14日对本案进行了询问审理。

上诉人梦帝雅家居店的经营者杨声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绍荣到庭接受询问,被上诉人南方家俱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梦帝雅家居店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南方家俱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一、二审诉讼费由南方家俱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南方家俱公司原系加盟合作关系,虽2015年后因故未续签加盟合同,但还自南方家俱公司以加盟商的待遇进货,至今南方家俱公司尚有上诉人2万元押金未退还;

后上诉人注销“德安县南方家具城”,案外人付玲芳在同一地址注册成立“德安县南方家居”,被诉标识系付玲芳经营时制作。

2019年4月,上诉人收到南方家俱公司律师函后,即要求广告公司更换被诉侵权门头、门条和广告等;

至南方家俱公司起诉时,上诉人店内被诉标识已清除完毕,上诉人并未因此获利。

南方家俱公司书面答辩称,梦帝雅家居店系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其行为明显具有攀附南方家俱公司商誉的故意,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构成对南方家俱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及不正当竞争。

杨声文合同保证金未退还,系合同履行纠纷,与本案无关。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方家俱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梦帝雅家居店立即停止侵害南方家俱公司第811497号、第14816409号、第21007804号、第10729521号、第10296215号、第28297160号、第2713448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拆除店铺门招、店内装潢、广告宣传、对外结算清单中带有的上述图文标识;

2.判令梦帝雅家居店赔偿南方家俱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包括因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支付的合理开支);

3.本案诉讼费由梦帝雅家居店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南方家俱公司系以下商标的权利人:第811497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0类,有效期限为2016年1月28日至2026年1月27日;

第14816409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

有效期为2016年5月28日至2026年5月27日;

第21007804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0类,有效期为2017年10月14日至2027年10月13日;

第10729521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0类,有效期为2013年6月14日至2023年6月13日;

第10296215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0类,有效期为2014年5月7日至2024年5月6日;

第28297160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0类,有效期为2018年11月21日至2028年11月20日;

第27134486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0类;

有效期限为2018年12月14日至2028年12月13日。

2010年,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第811497号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南方家俱公司还先后获得成都市双流区政府质量奖、四川名牌产品称号、四川著名商标、2017年成都市地方名优产品推荐目录证书、2017年省级名优产品推广应用名录证书、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荣誉称号等一系列荣誉称号。

南方家俱公司为扩大商标和产品知名度,投入资金进行广告宣传。

2010年11月17日,杨声文注册成立“德安县南方家具城”,后于2018年5月4日注销。

该店经营期间,与南方家俱公司达成合作,作为南方家俱公司的品牌专卖店加盟经营。

2014年3月10日,德安县南方家具城与南方家俱公司签订《加盟合同书》,合同约定:期限为2013年12月26日至2014年12月25日;

德安县南方家具城有权在合同期内在经营范围内使用“南方”商标、商号;

南方家俱公司向德安县南方家具城提供专卖店装修设计、装修工程施工图纸、卖场饰品等方案;

德安县南方家具城在合同期内完成提货额100万元,并缴纳品牌保证金2万元。

合同期满后,双方未再续签合同。

2018年5月21日,案外人付玲芳在原“德安县南方家具城”经营地址注册成立“德安县南方家居”,后于2018年12月25日注销。

2019年1月15日,杨声文又在上述地址注册成立“德安县梦帝雅家居店”。

2019年4月3日,南方家俱公司的代理人及公证处公证人员,来到位于江西省德安县共安大桥旁的“南方家居”店铺,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了床头柜一个,取得“定货单”和“宣传单”各一份,并用微信支付的方式付款。

公证人员某店铺含有“南方家居”等字样的相关标识进行拍照。

根据公证书所附照片,梦帝雅家居店的店招为醒目的“南方家居”四个大字,在店内楼梯踏步上有“南方家居欢迎您”的字样,订货单和商品价签上印有第811497号图文商标,收银台的背景墙上有醒目的第10729521号的图文商标。

在订货单上,明显标注有南方家俱公司第811497号注册商标,但订货单上的签章为“德安县梦帝雅家居店”。

一审法院认为:南方家俱公司系第811497号、第14816409号、第21007804号、第10729521号、第10296215号、第28297160号、第27134486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上述商标至今仍处于有效期内,南方家俱公司在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内享有商标专用权,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梦帝雅家居店的经营者杨声文与南方家俱公司签订的《加盟合同书》已经到期,其作为南方家俱公司曾经的加盟专场店的经营者,应当明知只有经过南方家俱公司的授权同意才能在其经营区域范围内使用“南方”商标、商号,但梦帝雅家居店未经南方家俱公司同意,仍然在店铺招牌、收银台的背景墙、楼梯踏步、订货单、商品标价牌、宣传彩页等处使用南方家俱公司的上述商标,梦帝雅家居店的行为具有攀附和混淆性质,容易使消费者误认其经营的店铺与南方家俱公司的商品存在特定联系,足以引起市场混淆,其行为构成对南方家俱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同时也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杨声文辩称南方家俱公司还没有向其退还原加盟店铺的保证金2万元,其与南方家俱公司的加盟合同并未正式解除,因杨声文与南方家俱公司之间的加盟合同早在2014年12月份就已经到期,关于2万元保证金,只是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

杨声文经营的门店几易其手,其本人又于2019年1月15日注册成立了“德安县梦帝雅家居店”,因此双方的加盟合同早已终止,故对梦帝雅家居店该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虽然梦帝雅家居店提出是因为广告公司未及时拆除门头、店招等,但不能作为梦帝雅家居店抗辩不成立侵权的理由。

因此,对南方家俱公司要求梦帝雅家居店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主张应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

梦帝雅家居店的行为已构成对南方家俱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梦帝雅家居店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南方家俱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因梦帝雅家居店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数额或梦帝雅家居店因侵权行为所获利润数额,综合考虑南方家俱公司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梦帝雅家居店经营规模、侵权产品价值及维权的合理支出,结合本案事实,酌定赔偿数额为2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德安县梦帝雅家居店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害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第811497号、第14816409号、第21007804号、第10729521号、第10296215号、第28297160号、第2713448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德安县梦帝雅家居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驳回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德安县梦帝雅家居店负担1500元,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负担300元。

二审中,梦帝雅家居店向本院提交其银行流水单,证明加盟期满后双方仍有货款往来,《加盟合同书》仍在继续履行。

南方家俱公司质证认为:该银行流水凭证上并未显示收款人与南方家俱公司存在关联,仅凭一串手写的数字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

即使案涉《加盟合同书》到期后存在事实上梦帝雅家居店向南方家俱公司的少量提货行为,也只能证明双方达成了一个新的买卖合同,而并非是对原合同的延续。

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

本院认为,《加盟合同书》对加盟期间有约定,期限届满,未续签合同,不能认为双方还存在加盟关系;

即使杨声文向南方家俱公司汇款属实,亦仅证明双方存在该笔购销业务。

该证据对《加盟合同书》仍在继续履行的证明目的不具有证明力,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南方家俱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二审查明:根据一审南方家俱公司提交的江西省南昌市洪城公证处(2019)赣洪城证内字第4815号公证书,梦帝雅家居店在其门店招牌、店内背景墙、宣传单页上使用了南方家俱公司第10296215号及第27134486号商标,店内楼梯踏步上有“南方家居欢迎您”的字样,订货单及价签上使用了第811497号、第28297160号商标。

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梦帝雅家居店是否构成对南方家俱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如构成,民事责任应如何承担。

关于梦帝雅家居店是否构成对南方家俱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南方家俱公司系第811497号、第14816409号、第21007804号、第10729521号、第10296215号、第28297160号、第27134486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予保护。

杨声文经营的“德安县南方家具城”在与南方家俱公司签订的《加盟合同书》到期后,未与南方家俱公司签订书面合同续展特许经营关系,并注销了“德安县南方家具城”,后又在付玲芳经营的“德安县南方家居”注销后,在同一地址经营“德安县梦帝雅家居店”,根据公证保全的证据,其在店铺招牌、店内背景墙、楼梯踏步、订货单、商品价签、宣传单页等处使用了南方家俱公司的注册商标或构成近似的其他标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构成对南方家俱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对于一审认定梦帝雅家居店构成对南方家俱公司的不正当竞争问题,因南方家俱公司一审诉讼请求并无该项内容,且系基于与商标侵权相同的事实提出的主张,梦帝雅家居店亦未针对该问题提出上诉,本院对不正当竞争问题不再进行审理。

对于赔偿金额,南方家俱公司并未提交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的证据,梦帝雅家居店因侵权获得的利益亦无证据证明,双方签订的《加盟合同书》亦无商标许可使用费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应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酌定赔偿。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南方家俱公司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梦帝雅家居店经营规模、侵权产品价值及南方家俱公司维权的合理支出后,判决梦帝雅家居店赔偿南方家俱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费用2万元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梦帝雅家居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德安县梦帝雅家居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罗 伟审判员 丁保华审判员 胡建文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罗曼书记员熊孟琦附本案适用法律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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