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民初258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仪,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蕊,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市涪城区昇运副食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高水南街22号1-15。
经营者:陈建兴,男,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仙居县。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市涪城区昇运副食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