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919号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A单元。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和,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西市淑同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威海中路与长岛路路口。
经营者:刘淑同。
被告:莱西市东岳现代眼镜批发商行,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威海中路综合楼。
经营者:刘淑同。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莱西市淑同眼镜有限公司、莱西市东岳现代眼镜批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