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7民初150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云龙,2001年7月3日出生,住辽宁省义县。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云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