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7842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芳,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成涛,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海光,男,199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鄂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邱海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林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丁炯华书 记 员 丁炯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