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9民初362号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1258号7楼713室。
法定代表人:叶永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丽仁,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莲,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盐都区张庄易家福超市(原盐城市盐都区世纪华联超市张庄街道华西苑加盟店),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张庄街道办事处文明路88号。
经营者:陈益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中,江苏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盐都区张庄易家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