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02民初7411号原告:北京鲜鲜唯煮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临建15号。
法定代表人:李昕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霞,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栖霞区姜鲜生餐饮店,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仙林街道文范路9号05幢201室。
经营者:奚俊玲。
原告北京鲜鲜唯煮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栖霞区姜鲜生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
原告北京鲜鲜唯煮餐饮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鲜鲜唯煮餐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鲜鲜唯煮餐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