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7民初158号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88号十三层。
法定代表人:林天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阳,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盘锦市双台子区明视眼镜店,经营场所辽宁省盘锦市。
经营者:石璐。
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盘锦市双台子区明视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