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586号原告:洛阳瑞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延光路8号。
法定代表人:陆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景贺,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金龙,河南颂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明远石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丰华路6号银昆科技园1#楼三层1302。
法定代表人:王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伍,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胜林,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洛阳瑞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明远石化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
原告洛阳瑞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洛阳瑞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瑞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500元,减半收取4750元,由原告洛阳瑞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