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3民初36号 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美的大道6号美的总部大楼。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好,广州金鹏(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艳芳,女,1995年4月5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
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艳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主动履行为由,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云霞 人民陪审员 苑明华 人民陪审员 刘罗群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刘赛 书 记 员 刘娟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