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知民初208号 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38号615室。
法定代表人:大泽卓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朋朋,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红莲,女,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程红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
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