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民初341号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达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兵,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益阳市朝阳爱婴康直营店经营者:汤钉。
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益阳市朝阳爱婴康直营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一中人民陪审员 欧阳娟人民陪审员 刘春艳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 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