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71民初20513号原告:河南盟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289号河南大学科技园(东区)8号楼11层1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4EBH88B。
法定代表人:洪山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涛,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纪元,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坦洲镇溢桦奶茶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居9-10幢1层22号商铺1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51PJJU1J。
经营者:陈菊华,女,198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公民身份号码445************720。
原告河南盟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坦洲镇溢桦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河南盟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盟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河南盟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