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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艳辉与被告王桂香商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吉01民初1549号
案件名称温艳辉与被告王桂香商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艳辉;王桂香

案由

案由商标合同纠纷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1民初1549号原告:温艳辉,女,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王桂香,女,196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原告温艳辉与被告王桂香商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

原告温艳辉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申请撤诉及变更诉讼请求应获得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温艳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温艳辉负担,余款1670元退还给温艳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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