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1民初569号原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漯河市双汇路1号。
法定代表人:万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全成,男,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贺超,男,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姚冬刚生肉经销部,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九州世纪农副产品市场三号棚南5-6号。
经营者:姚冬刚。
原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姚冬刚生肉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又于2020年9月2日以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姚冬刚生肉经销部已停止使用涉案商标及宣传语等标识,并就其侵权行为已作出赔偿,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