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108民初3192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欣媛、汪雷,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听雨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怡丰路16号远洋新干线(二期)君域花园10栋二单元11F。
法定代表人:彭建军。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听雨轩商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