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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张蒙蒙、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民初6413号
案件名称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张蒙蒙、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张蒙蒙;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10民初6413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丽军,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浙江赞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蒙蒙,女,198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胜汐,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恒安公司)与被告张蒙蒙、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下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因被告张蒙蒙以其他方式无法有效送达,本院依法对其适用公告送达。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于2020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恒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丽军,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胜汐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张蒙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恒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张蒙蒙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将全部侵权产品予以下架、销毁;

2.被告张蒙蒙赔偿原告恒安公司经济损失216324.4元;

3.被告淘宝公司立即清除被告张蒙蒙在淘宝网上所发布的侵权商品信息并禁止其再行发布上述商品信息;

4.被告张蒙蒙赔偿原告恒安公司合理费用15158元;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张蒙蒙承担。

庭审中,鉴于涉案链接已经删除,原告恒安公司自愿调整第3项诉请为请求被告淘宝公司禁止被告张蒙蒙在淘宝店铺中再次上架含有“心相印”标识的商品信息。

恒安公司明确在本案中不再主张不正当竞争,本案案由调整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与恒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安国际公司)通过许可的方式取得了第1056830号、第1560826号、第6845848号“心相印”商标使用权,该组注册商标使用商品为第16类,包含:纸巾;

纸手帕;

纸餐巾;

擦手纸;

厨房用纸;

卫生纸;

大盘卷纸;

柔湿巾(纸或纤维制);

湿巾(纸或纤维制)(截止)。

2016年2月25日,恒安国际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授权原告享有对假冒许可使用商标的行为逬行公证取证,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为维护和提升品牌影响力,原告经过多年努力及长期大量的广告宣传和市场推广,“心相印”品牌在市场上获得了大量好评,获得多项荣誉证书,在国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和青睐。

原告发现被告张蒙蒙“taobao.com”上大量出售包含涉案商标的假冒产品,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并严重危害了“心相印”品牌的商誉。

恒安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上判。

被告张蒙蒙未作答辩。

被告淘宝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恒安公司、被告淘宝公司分别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张蒙蒙未到庭,视为放弃到庭举证、质证的诉讼权利。

本院组织到庭双方进行质证。

对原告恒安公司提交的证据4【关于知名度的证据材料】,因无原件,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不予确认;

证据7【恒安公司单方下单购买形成的订单】,因未提交实物,本院无法据此判断该商品链接所售商品系侵权商品,故对该份证据本院不予确认;

证据9【浙江物价局、司法厅文件浙价服[2011]212号】,本院确认其真实性,但恒安公司并未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支出凭证,故该份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经审查后不予确认;

补充证据3【差评截图】,虽系侵权公证书截屏内容,但评论内容本身具有较高的主观性且评论主体身份是否与恒安公司具有关联性亦存疑,本院经审查后对该份证据不予确认;

原告恒安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据,本院经审查后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被告淘宝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后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 一、恒安公司的商标权利情况 (一)权利商标:第6845848号“”,商标权利人:恒安国际公司,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8月28日至2020年8月27日,后经核准续展有效期至2030年8月27日。

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6类,包括纸巾、纸手帕、纸面巾、擦手纸、厨房用纸、卫生纸、大盘卷纸等。

(二)普通许可情况:许可方:恒安国际公司,被许可方:恒安公司,授权期限:自2015年6月23日起至2025年6月23日止,授权地域:无限制。

许可权限:许可使用的商品种类为注册证所列全部商品,被许可人在其使用许可商标的商品上应注明其名称和商品产地,被许可人可许可其合作方在许可的地域范围内的各种销售渠道销售许可使用商标的产品。

(三)授权情况:恒安国际公司作为委托方授权恒安公司有权自行或转委托第三方对包括涉案商标在内的被许可商标进行市场维护,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假冒或仿冒商标的行为进行公证取证,向法院提出诉讼,并有权行使诉讼中的一切法律赋予的权利,依法对假冒或仿冒产品进行真伪鉴定并出具鉴定证明等。

授权期限自2016年2月25日至2026年2月24日止,已公证的案件待起诉完毕后止。

二、被控侵权事实 (一)涉案店铺会员名:“自由港家居纸品”、店铺名称:自由港家居纸品、注册经营人:张蒙蒙。

(二)涉案商品链接名称:恒安公司在本案中公证购买的商品链接为:1、心相印手帕纸小包式便携式钱夹纸皮夹式36包整箱面巾纸餐巾纸纸巾,淘宝价18.9元,已售265件,交易成功174件、库存791件;

2、心相印手帕纸小包式n210清香面巾纸便携120包整箱婚庆长包餐巾纸,淘宝价42元,已售92件,交易成功67件,累计评论26条、库存264件;

3、心相印方巾纸t2125牵牛花餐巾纸12包便携无香面巾纸酒店纸巾,淘宝价19.9元,已售102件,交易成功74件,累计评论92条、库存189件;

4、心相印湿巾独立包装便携式小包144片洁肤成人洁阴消毒杀菌湿巾纸,淘宝价28.8元,已售8件,交易成功2件,累计评论0条、库存489件。

该四个链接各选个一件商品进行购买,付款109.6元,形成编号为307519854351454900的订单。

查验订单详情,显示卖家昵称:自由港家居纸品,真实姓名:张**,物流公司:百世快递,运单号:71615618068195。

恒安公司同时主张涉案淘宝店铺内未购买的另外11个商品链接亦构成商标侵权,理由为售价极低且评论截图显示多为差评、纸张质量差等。

本院认为,恒安公司在未购买实物的情形下,仅凭价格和评论区截图难以作出侵权的认定,故对恒安公司对未购买的11个商品链接的指控,本院不予支持。

(三)涉案公证实物状态:单号为71615618068195的百世快递内有心相印洁肤柔湿巾(蓝色包装)9包、心相印卫生湿巾(绿色包装)1包,心相印纸手帕9条(每条内各有12包)、心相印三层升级纸手帕3包(内各有9包)、心相印纸餐巾11包,其中在上述纸品外包装袋显著位置多处均带有“”标识。

恒安公司指出上述产品从包装喷码、产品表观、生产工艺、产品质量、原材料等与正品的不同,并确认系假冒商品。

三、其他事实 (一)合理费用开支:公证费1600元、购买商品费109.6元及委托律师出庭。

(二)淘宝公司确认涉案四个商品链接的删除时间分别为2020年3月18日和2020年6月16日。

本院认为,本案被控侵权行为持续至2020年6月,本案应适用201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恒安公司经恒安国际公司授权系第6845848号“”注册商标普通许可使用权人,该项商标法律状态稳定,恒安公司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恒安国际公司同时授权恒安公司有权提起诉讼并对产品进行鉴定,故恒安公司有权提起本案的诉讼,系适格原告。

恒安公司主张张蒙蒙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侵犯其涉案商标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售前述侵权商品的行为亦构成侵权。

本案中,涉案纸巾外包装多处带有的“”标识,清晰显著,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行为。

该标识与原告主张权利的第6845848号注册商标构成相同商标,且商品类别相同,恒安公司指出该些纸品与其正品的不同,故涉案商品属于侵权商品。

张蒙蒙销售涉案纸品的行为亦构成商标侵权。

综上,被告张蒙蒙销售涉案纸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其未能举证证明所售商品系其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因依现有证据,恒安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及张蒙蒙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本院适用法定赔偿方式并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恒安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张蒙蒙赔偿恒安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22000元。

关于淘宝公司的责任。

恒安公司要求淘宝公司禁止张蒙蒙在其涉案淘宝店铺中再次上架含有“心相印”标识的商品信息,淘宝公司辩称商品上架行为由卖家自行完成,淘宝公司依现有的技术和能力无法对商家再次上架的商品是否系侵权作出直接判定。

本院认为,淘宝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负有保护知识产权的责任与义务,应采取有效技术手段过滤和拦截包含“高仿”、“假货”等字样的侵权商品链接及禁止平台内经营者在被投诉成立后再次上架侵权商品链接等。

本案中,恒安公司要求淘宝公司禁止张蒙蒙再次上架全部含有“心相印”标识的商品链接而非涉案侵权商品链接,淘宝公司依其现有的技术和能力难以直接认定张蒙蒙日后可能发布的含有“心相印”标识的商品链接构成商标侵权。

而且,张蒙蒙通过发布新的商品链接销售商品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即便进入司法程序,法院仍需结合相关证据综合加以认定。

故恒安公司的该项诉请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淘宝公司关于恒安公司该项诉请不能成立的抗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蒙蒙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第684584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销毁侵权商品库存;

二、被告张蒙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22000元;

三、驳回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86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80元,由被告张蒙蒙负担13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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