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川03知民初167号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马惠良,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杉杉,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县双石镇五三超市,经营场所四川省荣县双石镇供销社门面1-4号。
经营者:伍斌,男,住所地四川省荣县。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荣县双石镇五三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20000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10000元”。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