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4民初4268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雅东电五金批发部,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旧广花路自编3号B栋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J。
经营者:程星星。
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受理的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雅东电五金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