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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克山与长春市薪源辊压件厂专利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吉01知民初14号
案件名称陈克山与长春市薪源辊压件厂专利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克山;长春市薪源辊压件厂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1知民初14号原告:陈克山,男,汉族,1957年5月18日生,住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善宇,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薪源辊压件厂,住所汽车产业开发区泡子沿村。

投资人:关宪芹。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文萍,长春市二道区东盛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洪祥,长春市二道区东盛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陈克山与被告长春市薪源辊压件厂专利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

原告申请将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故本院对陈克山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故本院将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准许陈克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克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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