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30011号原告:重庆维妮娅美体内衣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木洞镇天桂路12号5-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XM。
法定代表人:宋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周,重庆建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雅俪婷内衣批发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竹林社区金众街23号金众小区22栋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D00。
经营者:谢小悦,女,汉族,1990年3月7日出生,地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原告重庆维妮娅美体内衣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雅俪婷内衣批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
原告重庆维妮娅美体内衣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25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维妮娅美体内衣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1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