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槐克松、贾兆谦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481刑初507号
案件名称槐克松、贾兆谦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谅;槐克松;贾兆谦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豫1481刑初507号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谅,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槐克松,男,1986年5月2日出生,河北省安新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睢县松克鞋业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新县,现住河南省睢县产业集聚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抓获,同月16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0日被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范向阳、田志刚,河南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贾兆谦,男,1988年7月5日出生,河北省无极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无极县,现住河南省睢县产业集聚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4月15日到永城市公安局投案,同月16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8日被永城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二部刑诉(2020)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槐克松、贾兆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单衍亮、王永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槐克松及其辩护人范向阳、田志刚,被告人贾兆谦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4月至12月,被告人槐克松伙同被告人贾兆谦经营睢县松克鞋业有限公司期间,未经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的许可,生产假冒耐克牌运动鞋。

案发时公安机关现场查扣未销售的带有假冒“耐克”商标的运动鞋成品及鞋底、鞋面等半成品,共价值264996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槐克松、贾兆谦未经耐克商标的注册所有人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的许可,在生产的运动鞋上使用与“耐克”牌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贾兆谦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被告人贾兆谦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槐克松、贾兆谦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提请依法判处。

被害人委托诉讼诉讼代理人认为,应对主犯判处实刑。

被告人槐克松、贾兆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槐克松辩护人认为,槐克松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

被告人属于依法成立的民营企业,给当地带来大量就业机会,推动了当地经济发展,根据加强对民营企业保护的精神,应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至12月,被告人槐克松伙同被告人贾兆谦经营睢县松克鞋业有限公司期间,未经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的许可生产假冒耐克牌运动鞋。

案发时公安机关现场查扣未销售的带有假冒“耐克”商标的成品鞋7560双、半成品鞋底10540个、鞋面24500个,假冒“阿迪达斯”成品鞋97双,共价值264996元。

另查明,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槐克松主动缴纳赔偿款10万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槐克松、贾兆谦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张某、潘某、刘某、李某1、李某2、马某、孙某1、孙某2、杨某的证言,物证照片,永城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请求书、公证书、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出具的证明、河南省公安厅案件线索转办单、商丘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督办通知书、睢县松克鞋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耐克国际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商标转让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归案经过、抓获证明、睢县松克鞋业有限公司基本信息、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户籍信息表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槐克松、贾兆谦未经耐克商标的注册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诉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贾兆谦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被告人贾兆谦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槐克松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均系初犯,认罪认罚,经调查,二被告人所在的社区矫正机构均认为对二被告人进行社区矫正不致再危害社会,且愿意对二被告人进行帮教,故可以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辩护人关于槐克松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槐克松、贾兆谦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槐克松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0元。

二、被告人贾兆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上述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三、对未随案移送的公安机关查扣的假冒“耐克”商标的成品鞋7560双、半成品鞋底10540个、鞋面24500个,假冒“阿迪达斯”成品鞋97双由查扣机关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