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民终22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市荣格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新益大楼A1501室。
法定代表人:周建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灵,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润生,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摩瓦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黎明工业区46号三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林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利他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玕南村望云锦园1幢504室。
法定代表人:何海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燕青,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乐清市盈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白石街道下阮村。
法定代表人:刘佳,总经理。
上诉人温州市荣格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温州市摩瓦进出口有限公司、温州市利他电器有限公司、乐清市盈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9)浙0382民初8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温州市荣格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温州市荣格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温州市荣格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温州市荣格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