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162号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康裕三路1号1座。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志男、庄菁琳,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高新区奥斯顿水暖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高新区水暖建材市场。
经营者:田敬敬。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高新区奥斯顿水暖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有权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