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6民初245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玲,辽宁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城市兴海区纯瑶饰品百货商店。
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兴海区站前街永安委C02-67-319号。
经营者:解纯瑶,业主。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海城市兴海区纯瑶饰品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即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10000元,并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