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51民初172号原告: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谢秉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乐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伟劝,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广东省潮州市****明珠花苑朝电信路28号铺。
原告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伟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
案经潮州市诉前调解(和解)中心组织诉前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自动履行。
原告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